关于加强城镇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确保城镇供水质量的通知
  2007-08-24 10:50   
字号 [ ] [ 背景颜色    ]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

市政公用字[2007]80号

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城镇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确保城镇供水
质量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公用处、市政处),各供水企业:
    为贯彻落实《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新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一步落实省建设厅2007年6月5日城市供水水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建城[2005]158号)和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公用字[2006]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城镇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确保城镇供水质量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水质检测设施建设投入,加快水质检测能力建设
    按照省建设厅要求,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是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地方站,也是我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中心站。各县、区必须尽快完善供水公司水质检测站建设,加大供水水质检测设备投入,未建立化验室的水司要在今年下半年开始着手建设,争取明年投入运行。目前市供水总公司已具备新标准规定的常规项目检测能力和部分非常规项目检测能力,其他非常规指标也应购置相关仪器设备,2012实现全部项目检测能力。明年我局将组织全市水质检测人员培训班,各供水企业要组织专职水质检测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水质检测人员素质和规范水质检验操作程序,以确保水质检测结果准确科学。各供水企业负责本企业日常水质检测工作,不仅是城镇供水质量的控制者,也是城镇供水安全的保障者。各县区水质检测机构是我市城市水质监测网的重要节点,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后还可担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对相关供水企业水质的检测工作。
 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已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各县区必须加强水质检测工作,按规定的取样点、检验项目和频率进行检测,确保城镇供水质量,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对暂时不能自行完成检测的水司,必须委托当地卫生部门或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进行检验。2007年底前,我局将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督查。
    二、加强城市供水水源保护
    水源地保护是城市供水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人民健康安全的有力保障,必须加强保护。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对保护区内存在的污染源加大清理力度,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城镇供水企业要加强对水源地的管理,加大巡查力度、保证按规定的水源水质检测频次进行取样检验,当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保护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
    水源水的检验项目:
    1、日检验项目9项(见附件表1)
    2、每年做两次全分析检验(丰、枯水期)(见附件表2)
    各供水企业要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依据相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
    三、合理确定水处理工艺,加强水厂运行管理
    水厂净化处理是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的关健环节。各县、区在新建水处理设施时,一定要根据水源水质情况,确定切实可行的水处理工艺技术,对于现有水厂,要根据水源水质变化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水处理工艺技术,增加相应的水处理设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
    各供水企业强化水质检测手段,从制水工艺各环节控制出厂水水质。
    出厂水的检验项目:
    1、每日必须检验9项(见附件表3)
    2、每月应对出厂水水质做一次42项常规项目检测(见附件表4)
    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应首先按附件表3中所列9项检验项目计算各单项合格率:
    各单项合格率(%)=(各单项检验合格次数/报告期各单项检验总次数)×100%
    四、加强城镇供水管网维护管理,确保供水不受二次污染
    城市供水管网是保证城市供水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各县区要加紧编制城市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建设规划,加快供水管网的优化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和管网水被污染的风险。各供水企业要加强管网冲洗、消毒和清管衬涂,防止管网二次污染。在管网改造工程中,要大力推广使用新型环保、卫生管材,严禁使用明令禁止管材。城市供水管网按照规定距离增设泄水阀门,维修或接管后,必须进行清洁,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水,严禁将带泥水送入用户。各县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按规范在居民常用水点和管网末梢设置管网的水质检验采样点,一般按每2万人设一个采样点,但不得少于3个采样点。加强的管网水及管网末梢水的检测,保证水质达标,确保终端用户用水安全。
    管网水的检验项目:
    1、每半月检验7项(见附件表5)
    2、每月对管网末梢水除进行42个常规项目检验,还应对非常规项目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检验(见附件表6),并对消毒剂常规指标检验(见附件表7)
    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应按附件表5中所列7项检验项目计算各单项合格率:
    各单项合格率(%)=(各单项检验合格次数/报告期各单项检验总次数)×100%
    综合合格率应按42个常规项目加权平均计算:
    综合合格率(%)=[(管网水7项各单项合格率之和+42项扣除7项后的综合合格率)/(7+1)×100%。
    42项扣除7项(35项)综合格率(%)=[35项加权后的总检验合格次数/(各水厂出厂水的检验次数×35×各该厂供水区分布的取水点数)]×100%
   五、制定和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要建立城市供水水质预警制度,制定水源污染等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城市供水安全。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等突发性事故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若出厂水水质难以达到标准,应迅速报告当地政府,经批准后,采取临时停水措施,并尽快处理及时恢复正常供水。
   六、发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
   各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水质监测监督作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切实担负起城市供水水质监管职责,依据《关于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公用字[2006]77号)的要求做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水质督察工作落实到位,让群众吃上“放心水”,确保城镇供水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
附: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表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市供水 水质检测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
 承办:公用事业科        2007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50份)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