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建设园林城市,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它绿地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绿线管理工作。
县级城市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土地、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绿化区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报省建设厅备案,同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绿线规划与界定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要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
城市绿化应保证生态功效,注重层次、色彩和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第八条 城市建设项目绿化标准:
各类新建区和旧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1、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居住区还应当依据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公共绿地。
2、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3、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4、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5、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地;
6、公园内绿化面积不低于陆地总面积的70%。
7、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8、凡临街新建、改建项目,其围墙要建设通透式栏杆,进行拆墙透绿。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山地、河道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第十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社会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依据《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城市实施绿线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
在实施绿线内,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绿地改造、扩建的,应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设计、施工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园林绿化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 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划定城市绿线的规划绿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绿化标准划出绿线。由建设单位按照划定的绿线面积及相关行业规范编制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附属绿化工程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盖章的,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手续。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绿地,附属绿化工程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对确实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所收费用上交市财政专户,按照城市规划全部用于异地绿化。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倾倒废弃物;
攀折、损毁植物;
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 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说明:
1、绿地分类标准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2、第八条绿地标准依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
3、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标准编制参照相关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