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2008-04-25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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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字〔2008〕35号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市政、公用)局(处)、各管道燃气企业、各燃气燃烧器具经销、安装、维修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冀建城〔2008〕187号)精神,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4月起,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包括各县区和扩权县)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含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燃气具经销单位),均纳入建筑业企业管理,并须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二、原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补齐相关资料,凭《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和补齐的资料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开展燃气燃烧器具入户安装业务前,必须与相应的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入网安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安全责任。安装完毕,须经管道燃气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未签订《入网安装协议》的企业不得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四、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经销单位,严禁以售后服务等名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对于无证擅自从事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的企业,一经发现,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根据新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省建设厅定于2008年5月6日-8日在石家庄举办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及管道燃气企业运行人员培训班,对从事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从业人员未参加培训、达不到从业资格要求的企业,不予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六、从业资格:

(一)企业必须为法人企业,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十一)有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的《入网安装协议》。

七、需提交的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预批注册名称通知;

(三)企业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及资质标准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操作规程、检验制度、质量保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五)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工具和仪器等证明;

(七)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办理程序

1、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并附相关资料,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公用事业科。经营范围在县区(含扩权县)的,由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2、对符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的申请企业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12月由张家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进行年检。

九、2008年6月1日前,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务必将资料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到省建设厅备案。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燃气  安装维修  资质  通知

抄报:河北省建设厅

承办:公用事业科       2008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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